上櫃公司錦明實業(3230)投標國軍多項無人機採購案,卻違約安裝中國製晶片及鏡頭組,再偽造產地證明供國軍驗收,桃園地檢署上週發動搜索約談,認定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簡豪廷、陳姓業務總監涉犯《國家安全法》、《刑法》加重詐欺等罪,9日凌晨當庭逮捕2人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上櫃公司錦明實業(3230)投標國軍多項無人機採購案,卻違約安裝中國製晶片及鏡頭組,再偽造產地證明供國軍驗收,桃園地檢署上週發動搜索約談,認定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簡豪廷、陳姓業務總監涉犯《國家安全法》、《刑法》加重詐欺等罪,9日凌晨當庭逮捕2人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桃檢指出,我國研發軍用商規無人機載具,並切入國軍相關專案與模組整合的上櫃公司錦明實業及其子公司英盛國際,投標國軍單位多項無人機採購案,未依採購合約規定,竟將禁用的中國製晶片及鏡頭組裝至無人機後,提出不實產地證明書供國軍單位辦理驗收。檢察長張春暉甚為重視,隨即指派國安專組檢察官林奕瑋指揮偵辦。
經積極蒐證後,於10月8日上午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持桃園地院核發搜索票,前往錦明實業、英盛國際公司及供應商台灣傑特斯科技公司及相關人住處等共6處執行搜索,約談被告即錦明實業副董事長簡豪廷、業務總監陳揚澄及相關員工共7名及證人1名到案說明,並查扣相關物品釐清案情。
經檢察官漏夜訊問,認定簡豪廷、陳揚澄均涉犯《國家安全法》第11條第1項、同法第12條第1項對用於軍事採購之產製品,知悉原產地係來自大陸地區而為交付,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於9日凌晨3時許,諭知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被告均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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