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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經表決後,由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宣布三讀通過。(翻攝自立院直播)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經表決後,由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宣布三讀通過。(翻攝自立院直播)

立院三讀!曾犯重大詐欺罪判決確定 不得參選正副總統

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新增規定凡曾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藉此提高國家元首候選人的誠信門檻,防堵重大詐欺犯罪者投入國家最高公職選舉。修正案經表決後,由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宣布三讀通過。

此次修法源自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她指出,總統身為國家元首,肩負治理國家與人民託付,無論人格操守、廉潔或誠信標準,都應高於一般公職人員。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並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仍允許參選國家最高公職,將有違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的期待,因此主張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為何要修法?

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已規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以及違反《國家安全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特定重大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此外,2023年修法時,也已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列入候選人消極資格。

不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2024年7月31日正式施行,針對重大詐欺犯罪建立更完整規範,並提高相關刑責,因此立法院此次進一步修法,將違反該條例且判決確定者,也明文列入不得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的限制,以避免法律適用出現落差。

內政部在法案審查期間表示,基於候選人資格一致性與公平性考量,若立法院具有修法共識,行政機關原則上予以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也認為,以修法方式明文規範,可避免適用爭議,方向可行。

朝野協商後採納哪個版本?

翁曉玲原先提案中,也建議將現行規定中「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參選」增訂例外,讓受緩刑宣告者不受限制。不過,內政部認為,此舉是否符合維護候選人清廉參選的立法目的,仍有審慎考量空間。

朝野協商後,最終採納民進黨立委李柏毅等人提出的修正動議,保留新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犯罪者不得參選的規定,但未納入放寬緩刑者參選資格的修正內容。

修法完成後,未來凡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將依法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進一步提高國家元首候選人的誠信標準與參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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